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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房产

男女朋友分手后特殊的婚房怎么分

更新时间:2010-08-29
 

来源:大众生活报

  伴随着2008年的第一场暴雪,李明的坏心情也跌入了谷底:相恋5年、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女友肖杰突然提出分手,而且还围绕着两人婚房的问题吵个不休,就快要闹上法庭了。

  ◇案例回顾

  买婚房你出首付我贷款

  原来,李明和肖杰感情一直很好,本打算明年五一就结婚的。2007年5月,二人开始筹备婚房,李明的父母出了23万元首付款,以肖杰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30万元,最终以肖杰的名义买下了一套婚房。

  李明的父母出于种种考虑,让肖杰写了一张“房子由男方出钱购买”的说明。此事为二人以后的分手埋下了隐患。

  分手后,二人围绕着婚房的归属问题争个不休——李明手持说明,肖杰产权在握,互不相让。

  ◇当事人说法

  我的公积金信用受损

  肖杰觉得很委屈:“我在单位缴了近10年的住房公积金,不就为了买房时能派上用场吗?分手后,我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咨询,才知道严禁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借给他人使用,擅自出借的,将提前收回借款,而且自己的信用也将受限制,以后再也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规避法律行为不受保护

  肖杰不否认李明付了首付款,但是她认为李明的借用行为规避了法律,而法律不可能保护他的违法行为。“第一,我是这个被借用行为中的受害人,理当享有房子的所有权。第二,既然房产证上登记着我的名字,我就是真正的房主。”

  ◇律师分析

  法律关系不同权益范围各异

  针对肖杰的担心,上海房地产律师任秀福表示非常理解。他客观地分析道:生活中确实存在朋友、亲戚之间出借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事情。此种行为违背了正常有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及立法精神,李明办理房屋贷款期间,虽与肖杰定下婚约,但双方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所以不符合配偶之间使用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二人虽未刻意规避法律,但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退一步讲,即便李明利用肖杰,以欺骗的方式借用其住房公积金,那么法律不予保护的只是无效的骗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但肖杰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李明出资付首付款的行为依然有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然受法律保护,这与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肖杰不会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李明也不会因此失去向肖杰主张出资首付款的权利。

  ◇律师支招

  二人均能主张权益

  各有付出,各说各理,房子究竟该归谁

  上海房产律师任秀福认为,关于房屋的产权问题,因为房产证在手,肖杰更占优势。但因为她亲笔写给李明的那份“房子由男方出钱购买”的说明,李明至少享有索要首付款的权利。除非肖杰能够证明该说明不是其书写或受到胁迫书写,否则无法完全占有该房产。

  三招保护二人合法权益

  综合两名当事人的观点,任律师给出了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1、房屋归肖杰,肖杰返还李明支付的房屋首付款23万元以及自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19个月的贷款3.1万元。

  2、房屋归李明,李明将剩余贷款一次性偿还银行,以保证肖杰能够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3、将房屋出卖,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就房屋出卖的实际价值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然后剩余房款计入李明的首付款及已偿还贷款,若剩余房款多于李明的实际支出则二人平分,若不足则由二人每人以二分之一的份额补足。

  ◇律师提醒

  管好身份莫出借

  借公积金买房,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借身份,是借身份范围的延展。

  无论是借身份或被借身份,当事人的初衷都是美好善良的,但如果不以遵纪守法为前提,极可能在最后演变为罪恶。

  因此,任律师再次提醒:切莫借别人的身份,更要管好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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