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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江律师随笔】律师函的作用不应神话

更新时间:2013-07-30
 

作者:杨维江律师

做律师这么些年,发过很多律师函,也收到过很多律师函。律师函到底有多大作用?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不应在当事人面前将之忽悠的神乎其神,当事人也不应对之抱有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待。

为什么这么说?这不是自砸饭碗么?这要归结到中国律师在民事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律师是当事人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士,原告可以聘请律师,被告同样也可以,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职业并不代表当然的正义,否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了。更重要的一点是,既然是私人(相对于公权机关)聘请,律师就是为私权代言,在中国,律师几乎没有什么特权,没特权的律师写的律师函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说白了,对方收到律师函后直接扔进垃圾桶,你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只有气的份。

那么律师函就真的一文不值了么?我觉得要看,主要看行文和措辞能否打到对方的“三寸”,或者能否使对方当事人觉得你说的有道理,然后发自内心的回应你。

经常看到一些同行写的律师函,不过是套用一个固定的格式,特别是结尾处程式化的告诫对方“如果不在某月某日前满足我委托人的要求,我委托人将起诉至法院,或公诸于媒体,届时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将全由你(贵司)承担”。坦率说,这样的律师函我也写过,但在尝试换位思考后,我觉得它太没有诚意了,对方看多了也会疲掉,觉得只不过是唬人之辞,理你干嘛?直接法院见就完了!

以我的经验,写律师函务必真诚,在简要陈述完案件事实和己方的要求后,律师应该权衡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在具体案件中的优劣势,在此基础上才向对方提出可能的后果或致以真挚的建议。切忌不知道自己是谁,用高高在上的口吻,好像人家不理你,你就真能把人家怎么样一样。人么,都是靠沟通的,谁都不愿接受突然之间收到一位不曾谋面的“爷爷”写来的信。

律师函是当事人之间沟通协商的桥梁,既然如此,不妨先坦承出己方的诚意,看对方反应吧,只要对方不是无知无觉的硬石头一块,一般都是会有所回应的。

当然,发律师函除了真的解决实体问题外,有时也是出于法律程序上的一些技巧的考虑,譬如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投石问路、补强证据等,这些我们在这里都不讨论。我们要讨论的,总结起来是这样:

律师发函,不宜自视太高,如果把律师函当成法院执行通知书来发,腔调是有了,但或许只能自己意淫,招来对方的不待见,觉得你傲慢,反而更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诚意沟通应该是律师函行文的最大要义。当事人也应对律师函有清醒的认识,以为一纸就化解全部成年旧账的,还是歇歇吧,真没那么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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