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康某骗来房主钥匙后,冒充房主到中介公司登记出租房屋,从而骗取房费、取暖费等费用。5月12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12月23日,康某向石家庄市某小区房主刘某租房,康某看完房后交400元定金给刘某,刘某将房门钥匙交给康某,康某到房产中介公司冒充房主登记出租该房屋,2009年1月3日,在房产中介公司骗取王某房费、取暖费、押金共计3850元。
此后康某以类似手法在中介机构骗取受害人房租和押金共计1802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
桥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多次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5月12日,桥东区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一百七十元,依法追缴。
相关文章: 租赁房屋的注意点 租房“防黑”窍门:不贪图小便宜 信息要核对 租房中间要涨价 律师:合同约好不能说涨就涨
——此文是由上海房产律师网(www.house64.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ouse64.net/articledetail.asp?id=52),上海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中心 ● 电话号码:136 7176 2273 ● 传真号码:021-52564588-8606 ● 电子邮箱:house64@sohu.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1-6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