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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层高相差数厘米 法院判赔四万五

更新时间:2010-09-05
 

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商品房质量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6年5月20日,浙江省东阳市的陈庆(化名)与江苏常熟市优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陈庆向公司购买常熟某镇集贸市场第1幢858号商铺。合同中约定:该商铺一层层高为4米;第二层层高为3米;如该商铺有第三层,其层高为2.8米。

  合同签订后,陈庆支付了房款,公司确认陈庆房款已付清。

  2006年11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07年1月,公司与陈庆办理了交接手续,但陈庆认为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2009年1月4日,陈庆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30万元。

  陈庆提出,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主要体现在:合同约定第二层层高为3米,而经自己测量,所交商品房第二层实际高度为2.75米,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

  公司认为,陈庆的主张不符合事实,房屋第二层层高设计图纸是2.8米,不是3米;合同上书写房高为3米是笔误,该笔误在当天与其他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同样存在,后来公司发现该处笔误,在以后的合同中已经改正;验收时,陈庆对房屋层高知道并且表示接受;原告已经实际使用,且领取了房产证,公司已经履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审理中,陈庆向法院申请对层高相差2.5公分的损失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法院多方联系,因陈庆所申请的事项无法鉴定而未能进行鉴定。

  审理中,法院又根据陈庆申请,委托江苏正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商品房第二层的实际高度进行测绘,测绘结果为:二层商铺层高为2.77米。陈庆、公司对此测绘结果均无异议。另外,法院查明,在设计编号为05088的楼层剖面图上,陈庆所购商铺二层层高设计为2.8米。

  常熟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公司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商铺第二层的层高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层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铺二层层高为3米;商铺第二层测绘结果为层高2.77米,与合同约定相差了0.23米。虽然第二层的层高与设计层高相差仅0.03米,也并不影响原告的实际使用,但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层高。因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陈庆、公司双方在合同中对未达到层高要求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且层高相差的损失无法鉴定,本院根据利益衡平法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公司赔偿陈庆人民币45000元。

  陈庆、公司均不服常熟市法院一审判决,先后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实际层高2.77米与公司认可的2.8米层高有差距,即使按公司主张3米层高系笔误的理解,公司仍存在违约,且也应对其签约中的错误承担责任,因而原审法院酌定赔偿亦无不当,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