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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房产

杨维江律师:解读“学区房”买卖纠纷

更新时间:2011-07-02
 

  近年来,“学区房”这一词汇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家长们竞相追捧购买的同时,“学区房”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起来,家长们在购买力上一较高低的同事,在有必要在预防与处理法律纠纷上筑好防火墙。

  “学区房”法律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学区房”不一定与“学区”直接挂钩。这是因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以此来解读“学区房”概念,就不仅指向一个地理位置,还包含了户籍、入学条件等其他因素。要进入名校就读,不仅要满足就近原则,还要满足户籍、入学资质等条件。正如下面要降到的案例那样,由于卖方的户籍迁移问题导致买方孩子入学的户籍条件无法满足,引发“学区房”纠纷。

  据上海房产律师了解,当前法院审理的“学区房”法律纠纷绝大部分即源于此。

  【失败案例】

  詹先生的小孩今年刚刚出生,为了孩子将来能上一所好学校,他在某区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但詹先生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名下有他人的户口。因此,詹先生将卖房人牛女士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詹先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孩子落户入学,合同中亦没有明确约定,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成功案例】

  窦先生的情形与詹先生类似,在购买“学区房”后发现卖房人龚女士亲属的户籍仍在该房屋内,遂起诉要求卖房人将上述户籍迁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窦先生撤回了要求卖房人迁出户籍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房人违反户籍迁移义务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并支持了原告有关违约赔偿的诉讼请求。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读“学区房”】

  同样是因户籍问题引发的“学区房”纠纷,上诉两个案例的判决为什么却截然不同呢? 

  一般来说,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之上的权利是购房合同的题中之义,至于购房后落户进而入读名校,虽然与交付房屋相关,却仅仅具有一种可能性,其本身并不属于合同目的。因此,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詹先生未在合同中未加明确约定签订购房合同要保证落户与入读名校,当然就不能以此主张权利救济。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孩子落户上学作为购房合同的条件之一时,孩子落户上学理所当然就成为合同目的之一,因一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能够主张解除合同或违约赔偿。在上述第二个案例中,窦先生与龚女士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户籍迁移作为保障孩子入学的一项重要义务,违反时就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户籍迁移引发的“学区房”纠纷,买房人直接要求卖房人迁出户籍的,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是,当双方就户籍迁移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法院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买房人主张违约责任一般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户籍问题并不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解决的前提是购房合同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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