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时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有预约合同和本合同之分,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的。预约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约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本约是依照预约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但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定的实质要件,即使冠以认购书的名称,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购书是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认购书是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认购书对于开发商而言,可以确保将来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购房者而言,可以约束开发商为其保留看中的房屋,在一定时期内不向他人出售,实际上取得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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