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教育、医疗等,才能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其他情况如投资需要或者资金周转等,均不得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
实践中,监护人要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一般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供监护人保证书,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保证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保证书。
二、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房屋的情况应予公告,公告期为7天,公告期间无异议才可出售。
办理交易手续时,提交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监护人的身份证、单位或团体出具的监护人证明书{证明其具有监护人资格以及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若监护人只有一个,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书,证明其唯一的监护人资格。
——此文是由上海房产律师网(www.house64.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ouse64.net/articledetail.asp?id=351),感谢配合!
房地产律师资讯网 http://www.house64.net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中心 ● 电话号码:136 7176 2273 ● 传真号码:021-52564588-8606 ● 电子邮箱:house64@sohu.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1-607室 ● 邮政编码:200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