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华侨私房属于落实政策范围?
答:1)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2)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 3)在城镇被代管的华侨房产。
2、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包括有哪些?
答: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镇建制集镇的出租房、经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被错改造的。
3、上海华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200平方米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95平方米。
4、上海港澳同胞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70平方米。
5、关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自住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由产权人或亲属居住并未出租,也没有收取租金的房屋。出租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已由产权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为出租的房屋。
6、华侨私改房屋如何考虑留房问题?
答:私房改造时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从出租房中留过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时,确应留房而未留的,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时人口实际情况酌情补留。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0-12平方米,从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划定留房部位、面积,予以处理。
7、处理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答:产权人须在私改时已具有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四种身份之一。
8、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1)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3)土改、对私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4)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5)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7)当时的海外来信。
9、处理代管房产,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答:1)代管时原去台人员;2)代管时产权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身份的;3)起义投诚人员。
10、对代管华侨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处理?
答: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确需回国居住,经批准可视情腾退房屋。原自住房不止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连同产权一并发还给产权人,其余作残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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