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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房产

公证,避免婚姻房产纠纷的最好办法

更新时间:2010-12-16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产分割成为每个家庭最为关注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究竟会带来哪些与以往不同的房产纠纷?

    焦点一:婚前谁掏钱买的房,拟定为个人财产。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条规定明确了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值得留意的是,新婚姻法解释中还特别提出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房产增值部分”。

        焦点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另一方无权分割。

        《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现在的父母给婚后的子女买房总是碍于面子问题不做赠与声明,这就变成赠与夫妻双方的了,万一子女夫妇俩离异,这个房子产权就要分割,对父母方而言如同损失了一半财产。婚姻法新解释会让出钱买房的父母更为安心。

        焦点三: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单方私自出让配偶难追回。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据了解,这两年来,有一类纠纷十分常见:卖房时事实上夫妻双方都是同意的,但签约时只有一方签字,过一段时间房价猛涨,卖家后悔了,就会以未签字一方不知情不同意为理由要求撤销合同。新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保护了善意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新解释,一方想要离婚,在离婚前就有意把房子卖掉套现,总价150万元的房子如果只卖了50万元或者80万元也好,按相关机构评估出来的正常价格来算,差价就是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差价的一半。

        【律师建议】

        司法解释与时俱进,公证可避免房产纠纷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的。如何应对随时可能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律师建议:公证。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能进行财产公证,将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公证,就能明确财产的归属,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可预知的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