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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房产

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产权分割

更新时间:2010-10-12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程小姐谈了三年多的恋爱,感情很好,结婚自然就摆上了日程。张先生为了能给女友一个安定的家,在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然而,就在结婚前夕的关键时期,张先生和程小姐却闹起了矛盾,而且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无奈之下,结婚只能作罢,两个人选择了分手。

  分手之后,张先生的日子也并没有清静多少。程小姐三天两头找上门,说要分给她一半房产。原来,虽然这套房子的首付款和每个月的还贷都是张先生支付的,但是,当时由于程小姐有公积金,考虑到利息等各种因素,张先生当时和程小姐商量之后,便以程小姐的名义买房并办理公积金贷款,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权人是张先生和程小姐两个人。张先生本以为结婚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可现在二个人不但婚没结成,这套房子更是惹出了太多麻烦。张先生找到律师咨询,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设立,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法律效力,且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物权的有效证明。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能够提供该套房屋首付款的发票以及每期还贷的证明,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已付房款即为张先生一人支付。因为两人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是以程小姐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最主要的是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商品房应当认定为两人共同共有,共同享有所有权。尽管程小姐除了利用公积金贷款外,其对该房屋并未支付过任何款项,但这并不影响她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的地位和身份。至于程小姐支付房款的数额和份额问题,实际上在张先生和程小姐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和债务关系,双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律师提醒,恋人婚前购买房屋是以结婚为前提和目的,因此,为避免本案这类不必要的麻烦,双方之间最好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确定财产归属,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