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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房产

恋人分手 分房犯难

更新时间:2010-09-10
 

【案情简介】 

冯先生和陈小姐原本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两人为准备结婚合伙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位于本市普陀区,价值约60万元。首付12万元,两人各出资6万元,其余部分以冯先生和陈小姐两人名义申请的贷款,实际上均由冯先生一人还款。后来两人因故分手,协商约定由冯先生一次性补偿陈小姐16万元,陈小姐放弃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但是由于银行贷款问题,此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还是冯先生和陈小姐两人。后来,冯先生和新女友李小姐准备结婚时,李小姐发现房子的产权人有陈小姐的名字,坚决要求把陈小姐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否则便不答应结婚。

【律师答疑】

    本案冯先生和陈小姐合伙买房涉及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对内,该套房屋应为冯先生和陈小姐按份共有,具体的份额应当依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加以确定。如果双方对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分割做出了约定,也可以依照约定确定共有份额。对外,由于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人为冯先生和陈小姐两人,故冯先生若对外处分该房产,须取得陈小姐同意,否则便会面临无权处分的法律风险。因此,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将陈小姐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由于该房屋系按揭贷款购房,在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为冯先生和陈小姐两人。如要办理过户,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注销抵押后才办理。而注销抵押,必须还清贷款。这就需要冯先生寻找其他途径融资以解决这个矛盾,而且还会涉及到相关税费的承担问题。因此,冯先生不仅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还要支出一笔数目不小的费用。故此,提醒市民合伙购房一定要慎重,谨防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