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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

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强行收回房屋和处理商户遗留物品的法律风险解析

更新时间:2012-09-25
 

  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商户在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时出租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的情形,出租人大都会采取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强制收回房屋过程中如何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欠租商户以丢失珍贵物品为由反咬一口呢?

  上海房地产律师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较为稳妥。

  首先,在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下,由出租人向商户邮寄送达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写明商户自动腾退房屋的期限,如超过期限则出租人将强行收回房屋。其次,如商户超过该期限仍未搬离,则出租人应做好如下准备:

        第一,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对清理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聘请律师作为见证,并对现场商户的遗留物品进行认真清点造册,全程录像,留作证据;

  第三,将商户的遗留物品妥善保管,并书面通知商户留存物品的地点和清单。

    之所以要采取上述措施,是因为商户欠租使得出租人固然享有解除合同和收回房屋的权利,但是商户仍然享有对其物品财产的所有权,出租人不能以商户欠租为由而随意侵犯商户财产的所有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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