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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时报:沪首例“凶宅”交易被判撤销

更新时间:2012-08-20
 
3月9日,房报报道的《小心,别买到“污染房”》有了下文。买房一年多,等到要搬入时才发现买来的竟然是“凶宅”,这起二手房交易,日前被浦东法院判决退房,这也是沪上首例“凶宅”交易被判撤销。

    2010年12月,曾先生花了91万元,贷款48万元买下浦东新区花山路房产。想等原本租住的房子租约到期后,稍微装修后,再搬新家。一年后,经好心的邻居提醒,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内曾发生过恶性凶杀事件。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曾先生找到了卖家,但卖家却矢口否认。

    这起恶性事件被沪上多家媒体报道:32岁的孙建国由于做生意与其母亲和弟弟产生矛盾。 2010年7月23日,兄弟间再次发生争执,孙建国在租屋内用锤子、尖刀等凶器将母亲和弟弟两人残忍杀害并抛尸。就是这套位于浦东新区花山路的房子,事后被业主委托给远离该房屋的中介挂牌出售。无独有偶,近日普陀法院也接到类似交易起诉。今年年初,高先生夫妇趁楼市低迷,在同普路某知名小区,以低于挂牌价10万元的价格,购入了一套二手房。就在新家装修完毕准备入住时,他们从邻居口中得知,这套房子之前的女主人是坠楼身亡。于是,高先生夫妇以原业主隐瞒重要信息为由,向普陀法院起诉退房,并提出了总计逾30万元的交易、装修损失。

    买到这样的房子,购房者可否要求“退房”?经过对整个事实确认后,上海市浦东法院判定,撤销房屋交易合同,卖家退还91万元房款并承担曾先生部分交易税费。理由是,该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因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凶杀案件的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会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受到影响。在明知发生凶杀事件,业主隐瞒交易,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所以予以撤销合同,支持购房者退房。这也成为沪上首个被判交易无效的“凶宅”案例。

    二手房中“凶宅”交易的几率很小。律师表示,如若交易,通常会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吸引购房者。比如以“跳楼价”挂牌,谎称因为生意上缺钱,所以甘愿让利给买家;又或是避开事发地,跑到别处挂牌出售,造成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现有此征兆,比较好的方法是多询问小区居民,以及在签署的买卖合同当中,明确约定要求业主告知有可能影响到该房屋居住及交易价值的重大事项。比如近期是否发生凶杀案件、房屋周围是否有不适合居住的情况及因素等。买卖合同中应同时约定,如果该房业主没有如实告知的话,购买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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