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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

如何出售涉外二手房?

更新时间:2012-07-31
 

 卢先生夫妇想要出售名下一套位于上海松江的别墅,这套房子产证上是夫妇俩和独生子小卢三个人的名字。小卢已经加入法国国籍,当年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用的也是护照号码。两位老人对涉外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并不熟悉。卢先生拿出一份2001年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内容是小卢委托其父代为出售名下的房地产,委托期限到2020年止。

    问:这份委托书是否仍然能够使用?

    答:虽然这份公证委托书的有效期是到2020年,但如委托书上所言 “出售其名下的所有房地产”,并没有明确表明是出售小卢名下的哪套物业。这样的公证委托虽然在当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时过境迁,现在交易中心对于产权人处分名下财产规定得更为严谨,因此这份委托书很可能因为指向不明而不能使用,所以需要重新做公证委托。在办理公证手续时,需确认小卢买进这套房子时使用的护照号码与现在有效护照号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公证书上应将原购入时使用的护照号码写上。

    问:重新办理公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第一,到上海的有关公证机构去拿一个中英文的公证书版本到法国办理公证;第二,从法国拿回来的公证委托书并不能当然使用,必须经过上海的公证处进行翻译。第一、二项所产生的费用都需要由出售方自行承担;第三,因为这套房屋的出售方有外籍人,因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也需要做公证,但如果出售方出售该房屋谈的是到手价的话,可以协商由买受方承担这笔费用。如果买卖双方都有外籍人的话,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一般就由买受方、出售方对半承担。

    问:出售房屋所得到的房款要汇出国外会有什么问题吗?

    答:中国人每人每年的结汇上限是5万欧元,对于几百万元人民币的房款来说,并不能当然汇出国外,必须等买受方的新产证办出后方可办理。卢先生应先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房屋出售方提供该套房屋交易时的全部凭证,包含以下家为产权人的产证复印件或产调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原件、出售方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委托书原件、所有出售房屋时的税单、出售发票等等。如果买卖双方谈的是到手价,那就自然由买受方支付所有税费,但卢先生夫妇一定要和买受方书面约定清楚 (可以在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或类似文件上进行约定),完税之后的凭证(单据)原件一定要交付出售方进行结汇。有了完税凭证后,到外汇管理局拿一个序列号,这样到购汇钱款所在银行就能进行购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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