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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物业管理专题】买房送车位,噱头能兑现吗?

更新时间:2012-05-18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秦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秦先生向开发商购买××小区复式公寓一套,价格400万元,成交价满350万元即送一个车位。后在合同履行中,开发商没有兑现上述承诺,秦先生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向其赠送车位。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开发商是否为有权处分小区车位?第二,本案中赠与条款的如何定性?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此可见,开发商对于车位是享有处分权的,其将小区里某一车位无偿提供给秦先生使用的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应该履约。

 况且,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其实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因为赠与的特点之一是无对价给付,而本案中开发商的所谓赠与是以秦先生支付房款为前提条件的,所以此处名为“赠与”实为“买卖”,无偿使用车位不过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说到底还是由业主买单消费的。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享有反悔权,所以从争取业主合法利益的角度来讲,将本案中的所谓“赠与”认定为“买卖”,这样对秦先生权利的实现更有利。

 至于车位的具体位置,由于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双方可以补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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