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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融资

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被投资方篇)

更新时间:2012-03-09
 

  被投资方涉税处理

  一、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公司法》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按规定应由接受房地产投资的被投资方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即上例中B企业应纳契税=3000×5%=150(万元)。

  二、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是以企业拥有的房屋产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后,房屋的产权即归被投资企业所有,被投资企业对该房屋享有独占权和处置权。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方将房地产投出后,账面的固定资产即消失,被投资企业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其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拥有房屋产权的被投资方缴纳。假设B企业所在省市规定减除幅度30%,则上例中B企业每年应纳房产税=3000×(1-30%)×1.2%=25.2(万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于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被投资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到被投资企业所有,因此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B企业所在城市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则上例中B企业每年应纳土地使用税=10×0.2=2(万元)。

  四、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可见,接受房地产投资入股的被投资方也要缴纳印花税。即上例中B企业也应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五、土地增值说

  按照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受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依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十条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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