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网
 
信息检索
关键字:
栏 目:
热点关注
• 杨维江律师在《经济日报》谈:企业经..
• 杨维江律师在《新闻晨报》谈“上海逾..
• 【杨维江律师随笔】数数国产律政电影..
• 【杨维江律师随笔】律师函的作用不应..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买房子碰到三个“建筑面积”,你搞清..
• “大产证”“小产证”到底是啥玩意儿..
 
地方法规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公告

更新时间:2012-02-17
 

为进一步规范和活跃房屋租赁市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树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誉,向社会提供优质中介服务,增强百姓租赁房屋的信心,值此《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由上海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等1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提议,向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倡议开展"放心中介、放心租赁"活动,得到了全市181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积极响应,自愿遵循承诺,提供"放心中介、放心租赁"服务。为加强社会的监督,现将承诺遵守的内容、发起倡议和参加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守《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章》,坚持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严守自律,规范操作。
 
二、提供优质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保证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真实。准确;居间。代理的租赁房屋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在讲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拒绝中介不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

三、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积极引导和督促租赁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纳税手续,确保房屋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四、积极履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综合治理管理义务,杜绝房屋租赁中的治安隐患。接受向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中介业务时,认真告知和指导出租人按外来流动人员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保证不向外来流动人员居间介绍并提供无《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无《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委托书》的房屋。

五、保证提供合法、公正、公平的房屋租赁居间。代理业务,租赁房屋证件齐全、资料真实,手续完备,经得起公安、外口办和房地产等管理部门的检查。

六、严格按照政府规定或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并出具发票;居间、代理不成交,不收取中介服务费。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3-06-26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网http://www.house64.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ouse64.net/articledetail.asp?id=604),上海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房地产律师资讯网-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中心
● 电话号码:136 7176 2273
● 传真号码:021-52564588-8606
● 电子邮箱:house64@sina.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1-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