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网
 
信息检索
关键字:
栏 目:
热点关注
• 杨维江律师在《经济日报》谈:企业经..
• 杨维江律师在《新闻晨报》谈“上海逾..
• 【杨维江律师随笔】数数国产律政电影..
• 【杨维江律师随笔】律师函的作用不应..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买房子碰到三个“建筑面积”,你搞清..
• “大产证”“小产证”到底是啥玩意儿..
 
仲裁诉讼

房屋是否可以重复查封? 什么是“轮候查封登记”?

更新时间:2012-01-16
 

重复查封是某一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以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法院又进行的查封。重复查封为《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但是,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还是时有发生,实际上,重复查封无论对法院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对先查封的法院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法院的查封,因而不能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法院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法院处于被动局面。而对后查封的法院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法院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对登记机关而言,一是重复查封时,一家法院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法院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再是对两家法院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感到无所适从。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而,禁止后一家法院对房产查封显然也有不合理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轮候查封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

“轮候查封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法院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相关文章:
杨维江律师:如何有效寄送催款函?
杨维江律师:解读二手房交易“规矩”(四)
杨维江律师:解读二手房交易“规矩”(三)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网http://www.house64.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ouse64.net/articledetail.asp?id=589),上海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房地产律师资讯网-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中心
● 电话号码:136 7176 2273
● 传真号码:021-52564588-8606
● 电子邮箱:house64@sina.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1-607室